香格里拉网讯 (记者 李晓翠)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于2011年2月26日迪庆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5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13年11月13日迪庆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2006年10月18日,正式设立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是中国大陆第一个国家公园。由于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在国内既无现成的经验可循,更无现成的法律法规可参考和借鉴,国家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缺乏成熟有效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保护和引导,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先行的情况下,法规建设等软件建设滞后,已成为公园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同时,普达措国家公园位于“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哈巴雪山片区列入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区域(包括碧塔海和属都湖景区),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区、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为一体,融丰富的生物、景观、文化多样性为一身,以其独特性、珍稀性、不可替代性和不可模仿性著称,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和旅游开发价值。因此,通过立法来切实理顺管理体制,并对行政管理行为、企业经营行为和社区生产活动加以规范就显得尤为必要。 《条例》共6章40条。理顺管理体制、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是普达措国家公园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为切实解决传统管理中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弊端,本条例明确规定了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对公园事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整合有关部门的职责,由公园管理机构统一行使。 《条例》明确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内重点保护对象为:水系、湖泊、湿地、野生动植物、文物古迹和特色民居建筑、民族民间文化、田园牧场、地质遗迹。在公园内拍摄电视、电影,应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拍摄过程中应遵守公园管理有关规定,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不得污染环境。如果擅自在公园内拍摄电影、电视,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拍摄过程中不按规定,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拍摄结束后不及时清理并恢复原状的,将责令限期清理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在公园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违者须限期排除污染,恢复原状,相关责任单位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外,《条例》还对在公园内发生改变水环境自然状态、刻画涂污古树名木和自然景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违规野外用火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成为国内国家公园立法的首创,是我州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该条例的实施,必将对普达措国家公园的健康发展,香格里拉国家公园体系建设的有序推进和我州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