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杨勇 发布时间:2018-12-17 09:47:50

本报讯 (记者 杨勇) 记者从12月14日下午召开的全州“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州“扫黑除恶”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两级法院受理两件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其中一件已完成公开审判。

这两件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分别为维西县人民法院受理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和卫东、和福中、和平刚、和东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该案于11月28日公开审理,12月14日上午进行了宣判。另一件为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初称、七林知诗、七松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拟定于12月20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庭审。

州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中,全州法院将坚持依法办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让黑恶势力受到严惩。对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将依法严惩,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村“两委”人员等将依法查处。通过以案释法,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坚定全社会对扫黑除恶的信心。从维西县人民法院宣判一案来看,该案符合第4和第5两种类型。在该案中,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借用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又胁迫车主进行赔偿,并强行拉走车主的存矿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使用堵路、滋扰、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与其签订交通运输协议,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敲诈他人财物共计37.5万元,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强迫他人接受服务,非法获利共计25万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6400元。四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法获取利益相互配合,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共同实施三次以上强迫交易和敲诈犯罪行为,法院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依法应给予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四名被告分别被法院判处七年六个月至十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据悉,根据《迪庆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规定,我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共有14种类型: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扶贫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垄断、敲诈勒索、滥开滥采、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黑恶势力;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7、操纵、经营“黄赌毒”和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10、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利用民族宗教矛盾,煽动、教唆群众闹事,干扰破坏正常宗教秩序和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影响民族团结和地方稳定的黑恶势力;12、利用宗教对信教群众的影响,借助民族宗教活动大肆敛财,甚至向境外敌对势力进行汇款,或通过宗教行为谋划、挑唆、制造不同信教群众之间矛盾,以各种渠道恶意销售可能引发民族宗教矛盾的物品、印刷品,非法携带违禁物品或各种宣传媒介向群众传播具有“藏独、疆独、台独”等反动思想书籍、照片、音像视频等,蛊惑煽动民族分裂、制造民族宗教矛盾的的黑恶势力;13、非法持有枪支和危爆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纠集宗教或宗族势力,争抢各种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农村“两抢一盗”、聚众赌博、坑蒙拐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等;14、严重扰乱医院、校园及周边治安,危害医务工作者、学校师生人生财产安全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责任编辑:王瑄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