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迪庆】迪庆出台《奖励实名检举控告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8 11:05:00

香格里拉网讯(通讯员 洛桑竹玛)日前,迪庆州纪委监委制定下发《奖励实名检举控告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奖励群众实名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激发群众监督作用,切实提高信访举报线索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查性。

《办法》明确,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经核实确系本人提供的检举控告,且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奖励。通过明确奖励范围、奖励程序、奖励金额,切实增强《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拓宽发现问题线索渠道。

《办法》明确,对实名检举控告人员给予奖励,实行一案一奖,一次性发给奖金。奖励金额控制在案件挽回经济损失总金额的千分之一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对无没收或追缴财物的,酌情发给奖金,奖励金额为500元至2000元;对有特别重大突出贡献的实名检举控告人员的奖励,经迪庆州纪委常委会批准,可适当超过规定金额。

同时明确,有关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案件查办过程中检举揭发他人的、以单位和组织名义提供的检举控告等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对同一问题有多人检举控告的不予重复奖励,以最先举报或对案件查办贡献最大者为奖励对象;对联名检举控告或数人同时对同一问题提出检举控告的,均视为同一检举控告人,按一案一奖向检举控告人平均分发奖金。

实名检举控告人员的奖励审批由案件承办部门填写《奖励实名检举控告人员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对有特别重大突出贡献的实名检举控告人员的奖励,报州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奖励事宜自案件审查调查终结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受奖励的实名检举控告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办法》要求,未经实名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公开奖励、表扬,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泄漏检举控告人信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消除实名检举控告人畏惧打击报复的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泽仁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