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未完待续) (来源:新华网)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未完待续) (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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