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登山、徒步活动安全与行为守则(试行)》 第一条 本守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从事登山、徒步活动,应遵循本守则。本守则所称登山、徒步活动,是指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攀登、徒步、越野、探险、攀岩、攀冰、滑雪等活动与经营行为。 第三条 迪庆登山、徒步活动,应当在政府已公布或已由政府授权开发、经营的景区、徒步线路中进行,严禁进入政府公布的徒步线路黑名单等明令禁止的线路或区域。 登山、徒步活动应当在原有的生产生活林道、登山步道上进行,禁止私自开辟登山、徒步线路,严禁攀登明令禁止攀登的山峰。 第四条 登山、徒步旅游应当是有组织、有计划、有保障的活动,应以团队的方式进行,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 (二)队员不少于2人,并参加过登山、徒步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以及体能训练; (三)所有成员在报名时充分了解《报名须知与风险提示》,对本人健康状况、风险承担、遵纪守法等作出承诺,并同意由组织者统一购买保险; (四)配备符合条件的教练员、向导、领队、导游等专业人员; (五)配备保障登山、徒步活动的基本装备、应急救援装备和通信设备等,进入信号盲区应当携带卫星电话。 第五条 登山、徒步活动的经营者和参与者应当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践行无痕山野理念,主动把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及影响降到最低。 第六条 登山、徒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自律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各级体育总会、户外运动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依法依规、有序开放、开发自然资源用于发展登山、徒步活动。 第八条 登山、徒步活动实行生态保护优先原则。 登山、徒步活动应当主动避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等生态脆弱敏感区域。 登山、徒步路线及设施建设应当避让珍稀古树名木,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严格控制对林木的砍伐和对植被的破坏。 第九条 登山、徒步道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最小干预、安全适度的原则,优先利用现有的生态路径。登山步道建设禁止大规模开挖、填方、爆破等改变地形地貌和山体结构的行为。建设内容主要控制在排险、排水、标识标牌、照明、休息站、避险屋、垃圾收储,厕所、露营地、应急救援等设施范围内。 第十条 登山、徒步活动中禁止采挖植物、腐殖土、药材、砂石等;禁止采摘松茸、松露等当地依法禁止采摘的山货。 第十一条 登山、徒步活动实行人流限量管理。 登山、徒步区域最高点海拔4500米以下的,每公里线路每天人流量不超过200人;最高点海拔4500米以上的,每公里线路每天人流量不超过50人。 第十二条 登山、徒步活动实行领队强制陪同管理。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登山资历的教练员、高山向导(协作)、户外领队、导游等应当陪同前行,上述人员须熟知活动区域基本情况。 登山、徒步活动团队应当不少于2名领队陪同,区域最高点海拔4500米以下的,领队与活动者的比例不低于1:8;最高点海拔4500米以上的,比例不低于1:2。 第十三条 登山、徒步活动实行强制装备管理。 登山、徒步区域最高点海拔4500米以下的,应当穿着及携带户外运动鞋、防寒冲锋衣、户外包、路餐、手机、充电宝、登山杖、头灯、遮阳帽、手套、防晒霜、太阳镜、保温杯、急救包等;最高点海拔4500米以上的,除了以上物品,还应当携带面巾、登山帽、保暖手套、雪套、保暖羽绒服、雪镜、冰爪、冰镐等冲顶物品;户外露营的,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携带防寒帐篷、睡袋、防潮垫、垃圾袋等,确保装备齐全、安全有序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 开展户外登山、徒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负责人及电话、交通、食宿、领队聘费、人员资质、投诉渠道等信息;并负责处置所运营区域的护林防火、安全保障、后勤保障、生态保护、垃圾收储、应急救援、网络舆情等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登山、徒步活动的参与者与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备充足的食物,携带食物量应按实际天数的双份准备,即1日按2日准备; (二)尊重当地习俗和民族文化,敬畏当地的神山圣水,不得污染、侵害当地的宗教信仰地; (三)遵守有关安全警示规定,对暂时限制、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四)禁止在登山活动区域内安放纪念标志和其他物品,不得随意录制或者网络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影像作品; (五)依法保护野生动物,保持安全距离,不得投喂、追赶野生动物和放生动物,不得破坏野生动物巢穴和迁徙通道; (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严禁任何形式的野外用火; (七)禁止在野外丢弃垃圾,产生的废旧装备等物品和生活垃圾应原路带回垃圾收储地,垃圾处理应符合相关要求; (八)从事登山、徒步活动的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得从事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得实施任何垄断行为; (九)鼓励和支持登山徒步沿线的村庄及群众为登山徒步活动提供服务;服务应合理收费、明码标价,严禁强买强卖; (十)登山、徒步沿线的村庄,应当加强村容村貌整治,做好环境卫生,为登山、徒步活动营造良好环境; (十一)登山、徒步活动的经营者、组织者、参与者应当遵守行业规定,严禁虚假宣传,自觉维护户外运动从业形象,不得擅自、恶意取消、变更所商定的行程; (十二)组织者与参与者应在出发前及活动过程中密切关注气象预报与地质灾害预警,主动规避恶劣天气及高风险时段; (十三)所有活动参与者及从业者应自觉遵守本守则,接受行政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 登山、徒步活动实行安全第一原则,切实保障活动者的人身安全。突发极端天气或重大安全风险事件,领队有权启动熔断机制。 登山、徒步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应当采取紧急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活动成员作出妥善安排;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村委会寻求救助。 第十七条 山峰管理机构或登山、徒步活动经营者、参与者及从业者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安全标准,制定安全保障机制和应急预案,对直接服务于登山、徒步活动的人员开展有关登山事故救援的专业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登山、徒步活动安全事故须及时上报。 发生紧急事件与安全事故,领队须在1小时内向所在经营主体、属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报告,经营主体和属地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经核实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本守则由迪庆藏族自治州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解释内容与本守则条款冲突的,以本守则原文为准;涉及跨部门职责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释。本守则自2025年10月 17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来源:迪庆州教育体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