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22 08:54:10

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我国《教师法》第七条虽然仅赋予教师上述6项权利,但这并不是全部。教师除上述权利外,还理应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比如身份保障权,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或辞退教师,其依据是《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责任编辑:拉茸追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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