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讨债起争执,老人猝死谁之过?民法典给出答案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28日 10:29:12
【案情】 小何曾借用阿青名义借款,承诺5天归还。到期后,小何迟迟未还,债权人遂向阿青催讨。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虽约定了宽限期,但小何仍未履约。此后,阿青通过微信告知小何将上门要债。小何多次回复称“爷爷正在打针”“有事找法院”“千万别来家里”,试图阻止。但阿青仍与阿薇一同前往小何家中。到访后,二人先是与其祖父闲聊约半小时。随后,小何丈夫回家,双方爆发激烈言语冲突。其祖父见状情绪激动,突然面色发白、仰面倒地,后经抢救无效去世。事后,老人家属将阿青、阿薇诉至施甸县人民法院,索赔50余万元。
【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何已明确告知家中老人病重,阿青仍执意上门,且在现场发生言语争执,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虽然阿青无伤害故意,但其行为与老人发病在时间上紧密关联,是诱发因素之一,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老人自身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严重基础疾病,系死亡的根本原因;且现场视频显示,老人在争执中情绪激动、率先谩骂,对自身病情控制存在重大过失。此外,家属在现场未及时有效劝阻,亦有疏忽。据此,法院认定老人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阿青、阿薇共同实施上门讨债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综合全案,法院酌情判定阿青、阿薇承担5%的侵权责任,连带赔偿家属2万余元。
责任编辑:边玛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