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7日 16:51:05

(上接2026年5月20日第1版)
第六十二条 采取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保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变更被保护人员身份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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