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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之“笔” 绘就民族团结新图景——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作者:余莉珍(中共维西县委党校)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8日 11:07: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自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施行,将为新时代民族工作筑牢法治堤坝。作为基层党校教师,本文立足基层治理实际,深入阐释该法的法治内核、时代价值及实践路径,旨在为基层依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理论参考。

固本培元 立法定纲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打破了以往民族工作政策引领为主的格局,实现了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的法治化、制度化、常态化,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迈入全面依法治统、依法治理的新阶段。这部法律立足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脉络,紧扣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兼具历史厚度、法治精度与时代温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制度升华。

从法理逻辑来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守宪法根本原则,筑牢民族平等团结的法治根基。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是全体公民的法定义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严格对标宪法精神,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核心原则,以法律条文形式固化各民族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的基本准则,清晰界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范畴、保障机制与法律责任,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民共建的全链条法治治理体系。不同于单一部门法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统领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总纲性法律框架,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核心主线,立足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实现了民族群体权利与公民个人权利的有机统一,彰显了中国特色民族法治体系的科学性与优越性。

从时代价值来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回应时代命题,赋能民族工作现代化转型。当前,国内外形势深刻复杂变革,民族领域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日益频繁,基层民族工作面临新机遇、新挑战、新考验。以往依靠政策引导、行政推动的工作模式,难以完全适配新时代民族事务精细化、规范化、法治化治理需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足新发展阶段,紧扣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重要原则,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全篇,把“四个与共”的共同体理念转化为刚性法律规范,从制度层面破除阻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壁垒,为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破解基层民族工作难题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同时,法律聚焦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统筹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既关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福祉改善,也重视共有精神家园构筑,实现了民族工作“物质赋能”与“精神铸魂”的双向统一。

从基层实践来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晰履职路径,夯实基层治理法治底座。县域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最前沿,是政策落地、群众感知、矛盾化解的关键阵地。基层民族工作直面群众、事务繁杂、场景多元,亟须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工作指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细化了基层治理、教育引导、文化交融、民生保障、监督考核等具体举措,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融入基层党建、乡村振兴、社会治理、民生服务等各项工作,为基层干部依法开展民族工作、规范处置民族事务、化解民族领域矛盾纠纷提供了清晰准则,有效解决了基层民族工作“干什么、怎么干、谁负责”的实操难题,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从“软任务”转变为“硬约束”。

铸魂凝心 聚势赋能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灵魂主线,贯穿法律全部章节、覆盖民族工作全方位、全过程。整部法律始终围绕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凝聚中华民族向心力发力,通过制度化、法治化手段,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中华民族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不断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基础、文化基础、群众基础。深入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要精准把握三大核心要义,实现思想认同、行动自觉、发展共进的深度统一。

以法治铸魂,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专章设置“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相关条款,明确要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挖掘各民族共享的文化符号、历史记忆、精神标识,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中华民族是命运与共、休戚相关的整体。法律立足历史事实,厘清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历史逻辑,深刻阐释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凝聚成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的历史真谛,从法治层面坚决抵制狭隘民族主义等错误思潮。对基层而言,落实法律要求,就是要持续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宣传教育,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常态化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宣讲,讲好民族团结故事,让“中华民族一家亲”的理念根植人心、融入日常。

以交融聚力,畅通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渠道。交往交流交融是民族团结的内生动力,也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重点规范的核心内容。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促进各民族在城乡社区、校园职场、生产生活中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破除地域、文化、习俗壁垒,推动各民族守望相助、和睦共处、和衷共济。增进民族交融,关键在于打破隔阂、拉近距离、凝聚共识。基层作为民族交融的主战场,要严格落实法律要求,依托社区治理、乡村建设、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等载体,搭建各族群众互动交流平台,推动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在日常相处中增进情感认同、文化认同、国家认同,让民族团结融入衣食住行、浸润烟火人间,持续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以发展固本,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富裕。发展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总钥匙,也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要立法初衷。法律聚焦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明确国家通过政策扶持、资源倾斜、人才支撑、基础设施建设等举措,助力民族地区补齐发展短板、激活发展动能、改善民生福祉,推动各民族同步迈向现代化、共同实现富裕。民族团结离不开发展支撑,唯有发展均衡、民生向好,才能从根本上凝聚民心、稳固团结。县域民族工作要紧扣法律规定,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与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民生改善、基层治理深度融合,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补齐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民生短板,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切实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共同发展夯实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

知行合一 笃行实干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践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落地见效,关键在基层、重点在落实、核心在实干。作为基层党校,肩负着理论宣讲、干部培训、智库赋能、思想引领的重要职责,必须立足职能定位,带头学法、普法、守法、用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法律条文转化为基层治理实效、从理论要求转化为群众自觉行动,以法治力量推动基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走深走实。

深耕理论宣讲,推动法治思想入脑入心。普法宣传是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基础性工作。基层党校是党的创新理论传播主阵地,必须主动扛起民族团结法治宣传责任,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纳入主体班、专题班、基层宣讲的核心课程,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立法背景、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破除干部群众对民族工作的认知误区,引导广大干部树立“依法治民、依法管民、依法惠民”的民族工作法治思维。创新宣讲方式,摒弃照本宣科的传统模式,结合县域民族工作实际,采用“案例解读+政策宣讲+互动答疑”模式,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农家书屋、乡村大舞台等基层阵地,开展接地气、本土化、通俗化的宣讲活动,把严谨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家常话、接地气的身边事,让各族群众听得懂、能领会、可践行,推动民族团结法治理念全覆盖、常态化。

聚焦干部赋能,锻造依法治统过硬队伍。基层干部是落实民族政策、开展民族工作、化解民族矛盾的主力军,其法治素养直接决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落地成效。基层党校要立足干部教育培训职能,靶向开展专业化、精准化培训,聚焦乡镇、村居、政法、教育、民生等重点领域干部,开设民族法治、民族政策、民族文化、风险防控等专题课程,重点提升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民族事务、化解民族纠纷、防范民族风险的能力。同时,常态化开展民族工作实务演练,结合基层典型案例剖析工作难点、梳理工作方法、明确工作底线,引导干部严守民族工作纪律,坚持依法办事、依规履职,坚决杜绝简单化、粗放化工作方式,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法治娴熟、熟悉民情、善于团结的基层民族工作队伍。

立足智库赋能,助力基层治理提质增效。服务地方发展、助力基层治理是基层党校的重要使命。党校教师要立足理论研究优势,深耕县域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践,围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落地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基层创建短板、风险隐患排查、民族交融路径等课题,深入乡镇、村(社区)、企业校园开展调研,精准梳理县域民族工作现状、问题与对策,形成针对性、实操性强的调研成果,为县委、县政府优化民族工作决策、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治理效能提供智力支撑。同时,积极总结推广县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好经验、好做法,挖掘基层先进典型、特色品牌,以理论研究赋能实践创新,推动基层民族团结治理精细化、规范化、法治化。

强化示范引领,营造全民共建浓厚氛围。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民事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守护。基层党校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践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各项规定,将民族团结进步理念融入校园管理、教学科研、日常工作,打造民族团结示范阵地。同时,联动各部门、各乡镇、各村(社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全域覆盖,将法治创建、文明创建、基层治理与民族团结创建深度融合,常态化开展民族团结联谊、文化共建、志愿服务等活动,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动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建设,自觉抵制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隔阂的言行,构建人人珍视团结、人人维护团结、人人践行团结的良好社会生态。




责任编辑:单珍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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