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专题 文旅 评论 深度 视频 图片 104.7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2日 15:37:43 来源:新华社

记者2月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就起征点标准判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增值税征管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操作要求,推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落地。

该征管公告进一步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今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并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这样的政策安排同时兼顾了税收效率与公平。一方面,允许延续适用相对较高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有效减轻自然人税收负担,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另一方面,明确相关情形下自然人应当以其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打包’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从源头上避免单独拆分适用、叠加后超标享受标准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说。

征管公告还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增值税实行‘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链条式征扣税机制,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主要目的,一般是为了满足下游客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的需求。”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选择是否就某笔应税交易放弃减免税优惠,单笔放弃享受优惠的,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来源:新华社记者刘开雄)

责任编辑:鲁茸只玛

  • 新华网
  • 中国文明网
  • 中国西藏
  • 光明网
  • 求是
  • 人民网

迪庆藏族自治州融媒体中心主办  香格里拉网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8 DESIGNNTEND ALL RIGHTS RESERVED

云新网前审字2008-002、2008-003号 滇ICP备09000927号   滇公网安备53340002000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53120250005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881015  举报邮箱:70835107@qq.com 

本网站涉未成年人专用举报电话:0887-8881015  举报邮箱:708351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