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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三)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违法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7日 10:33:18

【案情】未满13周岁的陈某未经监护人同意,到杨某经营的泸西县某化妆店在左大腿文身。在被老师发现后陈某暂时休学,陈某的监护人多次向多家医疗机构咨询,文身清洗后大概率会遗留痕迹。遂将杨某私自为未成年人文身的情况报告至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释法】根据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年6月6日公布实施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本案中,陈某到杨某经营的化妆店文身时,仅有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并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其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且杨某并不具有从事文身服务的资质和条件。故杨某为陈某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侵权,遂判决杨某赔偿清洗文身医疗费1.1万元、交通费48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合计1.78万元。

(据《云南法治报》 记者 吴怡)


责任编辑:杨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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