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车位不是私人储物间 不得擅自改变车位使用性质
【案情】 上海的李女士在其产权车位储物,物业公司要求其移除,但李女士并未配合,之后物业代为存放,致使部分物品受潮霉变。李女士将物业起诉至法院。那么,物业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合法取得车位产权,是否可以不受约束随意使用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书记员李雨箐介绍,有关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对业主在地下车库公共部位擅自堆物的行为限期整改。收到通知后,物业公司多次联系李女士,要求她自行清理储物柜,但李女士一直未予配合。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只好将储物柜暂时移至公司仓库保管,并告知李女士尽快去领,但她一直没去。等到李女士想取储物柜内物品时,发现柜中部分物品因受潮发霉,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4万余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新虹桥人民法庭(虹桥商事法庭)法官认为,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车位,不得擅自改变车位使用性质。
原告在地下停车位安装储物柜的行为,改变了车位的用途,同时储物柜存放的酒类、玩偶、玩具、收纳箱等物品,也对整个地下车库的管理带来了消防安全隐患。被告多次通过张贴告知单以及发微信、打电话等方式联系原告清理整改,原告均未予理睬,实属不当。
原告储物柜被清理后,被告及时告知原告可至被告处领取相应物品,但原告怠于至被告处领取,导致储物柜内部分物品损坏,相应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法官表示,享有产权,并不等于取得任意处置权。地下车库的用途原本就是停放车辆,业主在车位上长期摆放固定储物柜,实质是将车位变更为储物空间,既违反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不动产按规划用途适用的法律规定。地下车库的交通、消防、照明均是按照整体规划进行建造设计,随意违规处置,将会影响地下车库的整体使用秩序,带来消防安全隐患,进而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
法官强调,法律保护私有产权,但同样划定了权利行使边界:即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来源:《云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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