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五):酒店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登记义务是违法行为

【案情】 2025年5月16日,两名男子(董)某某和张某某带着两名醉酒的女子(杨某某和王某某)入住某酒店。凌晨2时许,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出警处置,并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查明两名女子均系未成年人,其中王某某于2012年5月24日出生,杨某某于2009年7月18日出生。到某酒店入住时,前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未核实未成年人信息和监护人联系方式等情况。
据此,县公安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酒店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后酒店缴纳了罚款并按要求停业整顿。
2025年10月27日,某酒店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事发后,酒店积极配合公安侦查,保护现场并提供全过程监控录像,并未逃避责任。经公安机关侦查,两名未成年人未造成人身伤害,相应犯罪嫌疑人也无罪释放,故公安机关给予酒店罚款1万元、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明显过重,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时具有三项法定义务:第一项是因为行业性质,不分接待人员年龄、国籍等都必须履行身份登记义务;第二项是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的询问义务,必须核实身份、询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入住人员关系等关键信息,防止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或与不明人员入住;第三项是未成年人入住全过程的报告和联系义务,即住宿经营者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对于酒店经营者而言,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无论是否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无论未成年人受到损害结果的程度轻重,其均不能以此为由排除行政机关的合法处罚。遂驳回某酒店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明确了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时必须履行的身份登记、信息核实与询问、强制报告三重义务,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
确立了“积极配合调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则,行政违法的认定,以违法行为发生时是否履行法定义务为标准,而非事后补救行为;事后配合调查、消除影响,仅属于行政裁量中的从轻情节,而非免责事由;即使未造成未成年人实际人身伤害,只要经营者在接待环节未履行法定强制义务,就破坏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监管防线,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具有合法性与必要性。同时,判决也为行政机关的监管执法提供了明确指引,推动形成“司法规制+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的协同治理格局。
责任编辑:杨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