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香格里拉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迪庆州香格里拉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按照省局下发《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三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总量管控、动态优化、服务社会、尊重历史的原则,综合辖区内零售点原有布局、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文旅客流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五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现有零售点情况、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者购买习惯等因素,将全市辖区按市场成熟度划分为核心成熟区、功能拓展区、稳定涵养区、均衡发展区四类功能分区,分别设置零售点间距标准(详见附件2公示表):
(一)核心成熟区:指独克宗古城核心商业最繁华、人流最密集的区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二)功能拓展区:指古城外围辐射带、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及国道、省道、州道沿线人流密集集镇,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三)稳定涵养区:指原老城区成熟片区、市场已饱和需严控增量的区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四)均衡发展区:指新城区、城区周边城乡接合部,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0米。
在某一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按"门边到门边"原则测量。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附件1《迪庆州香格里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第七条 在不突破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量的前提下,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农村行政村、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旅居"打卡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区域,可以结合人流数量、场所配置等实际情况划定特殊区域,明确零售点数量上限(详见附件2公示表)。
第八条 本市零售点(含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功能分区、单元网格划分、特殊区域划定、新增区域规划等,详见附件2《迪庆州香格里拉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3《迪庆州香格里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量和距离限制,单独设置零售点(详见附件2公示表):
(一)经营场所位于矿山、大型建设项目人流集中地、水电站、部队、监狱、看守所、训练基地、戒毒所等封闭式管理区域内部的;
(二)松茸园区、藏东物流园区、产业园区等园区内对外提供商品服务的场所,按园区规模设置零售点;
(三)经营场所为封闭式住宅小区、商住一体小区,按本规划规定的户数标准设置零售点;
(四)商用办公楼宇三层以上(按每栋楼宇计)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但未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户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
(五)城区经营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农网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商场,按"一户一证"原则设置;
(六)未设置零售点并具备便利店经营业态的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及其配套服务区;
(七)高速公路服务区、辖区内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对封闭的对外候客区域,包括其周边附属广场等区域;
(八)3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游客服务设施,按景区规模设置1至2户;
(九)综合集贸市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按场内户数规模设置,最高不超过10户。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互独立的;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
(十)城市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学生正常出入口(含通道)向外延伸100米以内,农村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学生正常出入口(含通道)向外延伸100米以内;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二)经营场所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或者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情形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一条 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六个月内,持证人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要求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的70%;在辖区其他单元网格新址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的80%。持证人因中小学校、幼儿园限制主动配合搬迁,或者原学校终止办学、注销登记、撤销的,原持证人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不受零售点间距和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不能连体)。
第十二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六个月内,持证人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零售点间距要求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的70%;在辖区其他单元网格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的80%。
第十三条 在辖区范围内连续经营满五年以上,且最近连续三年无涉烟违法违规记录的持证户,因房租上涨、租赁期满等客观原因不能在原核定地址经营,经营主体未发生改变,在办理许可证歇业手续后六个月内,持证人在原单元网格新址申请新办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的70%;在辖区其他单元网格新址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的80%。
第十四条 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其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原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发证机关注销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和间距限制。多名家庭成员申请的,按"受理在先"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首次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本人驻店实际经营,不存在合伙、雇佣、委托他人代为经营情形,并提交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70%: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遗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二)视力、听力、言语、肢体二级及以上、具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首次申领时未享受放宽政策的上述持证特殊群体,因本规划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述原因申请变更或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和间距标准限制。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范围内仅可享受一次本优待。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六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受辖区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但不得存在本规划第十一条明确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七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设置过程中间距测量的参照基准。
第十八条 取得雪茄烟专营零售资格的被许可主体,如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应符合相应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附件4《迪庆州香格里拉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符合本规划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中不受规划数限制情形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市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总量动态管控。以上年度末全市卷烟零售许可证实有持证数量为基数,年度辖区零售点累计总增量不超过5%;累计增量拟突破3%的,须报州局审核、省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市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人口数量、市场形势、轮候情况等变化至少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公示,并经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四条 卷烟零售户"个转企"中零售许可证管理相关问题,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个转企"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自然日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由迪庆州香格里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云南省香格里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5年1月1日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
1.迪庆州香格里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2.迪庆州香格里拉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3.迪庆州香格里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
4.迪庆州香格里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5.迪庆州香格里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动态调整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