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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省德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01日 10:12:15

云南省德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德钦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德钦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电子烟零售点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及德钦县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电子烟零售点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的公示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为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动态优化、服务社会、尊重历史的原则,综合辖区内零售点原有布局、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六条 本规划的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结合德钦县地质隐患应急避险搬迁、水电站建设搬迁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德钦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在某一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者购买习惯等因素,结合德钦县地质隐患应急避险搬迁、水电站建设搬迁实际情况,将各单元网格按市场情况划分为饱和稳定区、文旅培育区、重大项目动态管控区、新城建设保护管控区四种功能分区,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
1.饱和稳定区:区域内零售点存量趋于饱和,人口长期稳定,实行退一进一管理模式,普通新办原则上不予新增,仅受理本规划规定优待情形。间距限制:城、镇、乡政府所在地:50米。其余网格:600米。
2.文旅培育区:人口、旅游、商业持续成长,具有高度的文旅、旅居标签,属德钦县文旅核心承载区。零售点设置兼顾本地居民刚需与旅游消费场景,优先支持合规文旅配套点位,严控密集扎堆、重点保护地带设点,可适度配置新增零售点号源,网格释放余量后通过排队轮候处置。间距限制:20米、200米。
3.重大项目动态管控区:德钦县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搬迁、水电站建设核心区域,存在较强办证诉求,结合项目进度、人口落地情况动态有序控制新增节奏,满足市场真实需求,网格释放余量后通过排队轮候处置。间距限制:30米。
4.新城建设保护管控区:新县城在建片区,基础设施、道路、市政配套尚未竣工,人口、商业业态尚未成型,普通新办申请暂时不予受理,仅本规划明确的搬迁优待持证户可以依规准入。待片区人口、商业业态实际成型,完成实地市场评估、局班子集体审议,报迪庆州烟草专卖局核准并对外公示后,方可调整网格规划数量。间距限制:根据新县城建设进度动态调整确定。
第九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德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十条 德钦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单元网格零售点,按照“总量+间距”模式进行设置,单元网格划分、功能分区、特殊区域划定、间距等详见《云南省德钦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其中,单元网格规划数量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可不受区域单元网格规划数量、距离限制,单独设置一个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休息室、办公场所等辅助设施的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或烟草专业店。
(二)商用办公楼宇(按每栋楼宇计)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二条 特殊区域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辖区内的机场、火车站(高铁站)、客运汽车站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和距离限制,但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条件。
(二)辖区内的部队、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和距离限制。
(三)符合国家等级划分标准达到三级及以上的加油站;装机容量1500kW以上且占地面积1000㎡以上相对独立新能源车充电站;高速公路单侧服务区内部区域。以上区域内设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以开架自选商品为主要销售模式形成的便利店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内设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距离限制。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受辖区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但不得存在本规划第四章《不予许可及特殊情形》明确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四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设置过程中间距测量的参照基准。
第十五条 取得雪茄烟专营零售资格的被许可主体,如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应符合相应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第四章 不予许可及特殊情形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地面无牢固连接,依靠人力或简易机械可整体移动,不具备长期使用属性的实体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
(九)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学生正常出入口(含通道)一定距离内。
1.中小学校内部及学生正常出入口(含通道)距离20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城区幼儿园内部及学生正常出入口(含通道)距离5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4.乡、镇、农村幼儿园内部及学生正常出入口(含通道)距离3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叶枝镇中小学、幼儿园存在临时过渡办学点,本规划禁入距离测量,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立项的正式新校区出入口作为测量基准,临时过渡办学点不作为禁入距离测量基点。暂未取得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批复文件的,由德钦县烟草专卖局结合教育部门现状书面意见综合研判。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一)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
(十二)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七条特殊情形布局标准
本规划全部搬迁类优待,仅适用于已经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存量持证户。除特殊群体优待外,普通新办申请人不得适用本部分搬迁类优待条款。申请优待持证户应对提交对应法定证明材料,材料不齐全不予适用优待政策。
(一)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按照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1.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病故军人遗属(本条中的遗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级、二级。
(3)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放宽政策。特殊群体享受放宽政策办理零售许可证后,以家庭经营为由,申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的,要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条件方可准予许可。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审批机关书面通知登记联络员或其他家庭成员之日起1个月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辖区原单元网格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
申请变更到辖区其它单元网格其他地址经营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按照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三)因德钦县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搬迁、新县城建设、古水水电站建设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6个月内或自审批机关书面通知登记联络员或其他家庭成员之日起3个月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辖区叶枝镇、佛山乡所属单元网格内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和间距限制。(仅适用原升平镇、佛山乡、叶枝镇涉及搬迁区域的合法有效持证户。持证户原有经营场所拆除,暂无永久经营场所,持有效拆迁、搬迁证明,可先在符合条件的临时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后续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根据德钦县新县城建设情况,再次变更至永久经营地址的,仍然适用本条优待,不再重新计算6个月窗口期)
申请变更到辖区其它单元网格其他地址经营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按照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四)因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审批机关书面通知登记联络员或其他家庭成员之日起1个月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
在辖区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90%执行。
(五)在辖区范围内连续经营5年以上,连续3年无涉烟违法违规记录的持证户,因租金上涨、租赁期满等客观原因不能在原核定地址经营,经营主体未发生改变,在办理许可证歇业后6个月内,持证人申请在原单元网格新址上新办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60%执行。
在辖区其他单元网格新址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的80%。
(六)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其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原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发证机关注销决定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和间距限制。多名家庭成员申请的,以“受理在先”原则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3)。
符合本规划第十一条、第一十七条规定中不受规划数限制情形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半年根据本地搬迁进度、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人口数量、市场形势、轮候情况等变化至少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公示,并经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二条 卷烟零售户“个转企”中零售许可证管理相关问题,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个转企”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凡不符合本规划的,暂不进行重新规划,通过依法监督管理逐步达到本规划。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德钦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5年5月14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德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德烟专〔202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2.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3.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
4.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5.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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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单珍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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