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六) 支持被欺凌者精神损害赔偿诉请
【案情】2024年6月8日,李某绮因琐事欲约人殴打彭某园。成功邀约张某葵后,李某绮又通过微信约杨某雨,杨某雨约王某晰、石某锡等人前往殴打彭某园。被殴打过程中彭某园未还手,杨某雨、李某在现场拍摄视频,张某葵、杨某雨、王某晰将其转发到网络平台。彭某园的父亲得知后报警,并将彭某园送医治疗。以上人员均为未成年人。
本案中,多名侵权人对彭某园实施掌掴、群殴、辱骂等持续性暴力行为,同时拍摄了视频并发布至网络社交平台公开传播,主观态度、行为手段、社会影响恶劣,严重侵害了彭某园的身体权、健康权。彭某园作为正处于生长发育期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暴力、网络舆论等欺凌行为给其带来的伤害不仅是身体损害,更是人格尊严、心理健康方面的伤害,故侵权人应对彭某园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结合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方式、侵权人过错程度、造成后果以及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确定由侵权人赔偿彭某园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李某绮、张某葵邀约人员、先动手打人,起主要作用,应当由其二人的监护人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酌定由其二人的监护人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5名侵权人的监护人各承担12%的赔偿责任。同时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删除不良视频。
【典型意义】重视未成年人精神权益保护。本案欺凌行为虽未造成彭某园身体严重损害,但不能忽视其遭受的精神损害。结合7名未成年侵权人掌掴、辱骂、拍摄视频并传播的恶劣行为,以及彭某园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实际精神损害后果,综合考量后,支持赔偿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裁判回应了未成年人遭受欺凌后的精神创伤需求,不仅是对精神损害的一种赔偿,也为其心理疏导提供经济支持,对其后续心理健康成长进行保护。
对未成年人暴力侵权行为进行区分担责。本案明确认定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根据各侵权人在欺凌事件中的组织、参与程度,精准划分主次责任,对组织者加重责任比例,对参与者全面追责,清晰传递了司法态度。
依法适用监护人替代责任规则。判决7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用法律责任倒逼监护人履行教育、监护、管理职责。明确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不仅是生活上的照顾,还要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劝导,同时要注意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及时纠正孩子的暴力倾向、不良心理,从家庭源头减少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发生。
责任编辑:边玛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