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防范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
为进一步防范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导致的中毒事件,迪庆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认清剧毒本质
草乌、附子不是食品,是含乌头碱等多种剧毒生物碱的毒性中药材,口服极小剂量即可导致严重中毒。中毒表现为口唇、肢体麻木,恶心呕吐,心悸胸闷,头晕乏力等,严重者可危及生命。家庭炖煮、泡酒、火锅等普通加热方式无法彻底破坏毒性,任何“土法去毒”均不可靠。
二、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一是不自行采挖和购买来源不明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确需药用,必须在医师指导下,从正规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经规范炮制的产品;
二是不盲目相信民间秘方、偏方,不擅自使用草乌、附子等泡制药酒,不饮用来源不明的药酒;
三是不食用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散装药膳汤料、药材粉末等产品;
四是不邀约他人食用毒性中药材及自制毒性中药材泡酒,否则需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五是婚丧嫁娶和农村集体聚餐严禁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防止群体性中毒事件发生;
六是出现疑似中毒症状,应尽快催吐并携带剩余物品及时就医。同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一是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含各类食堂、宴席承办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严禁购买、贮存、加工、销售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
二是所有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严禁在食品中添加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三是经营药膳餐饮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列入药食同源目录的物质,并明示配方和食用禁忌,严禁以药膳为名使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四是各类市场、商超等开办者要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的管理,严禁销售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药材、药酒等,杜绝毒性中药材非法流入食品领域。
五是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均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经营,更不得作为食品销售。
四、加大监管及宣传防控力度
食安委各部门要立足职能,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广泛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加大对农贸市场、农村集市、“街子天”的巡查力度,禁止生草乌、生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在市场上销售,严防食用毒性中药材导致的中毒事件发生。
迪庆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28日
责任编辑:鲁茸只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