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法规紧随民生之本 吹响促就业的"集结号"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2-28 11:39:10

劳动者 摄影:于文国

  2008年对于劳动者来说确实不平凡。在这一年中,劳动就业领域里法规频施且力度颇大,引起人们高度关注。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带薪假|黄金周|争议仲裁

  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到国务院下发转发的《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7部法规紧锣密鼓、环环相扣,使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7部出台实施的法规,扣住时代脉搏,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变革的进程;7部出台实施的法规,无论是劳动合同、就业援助、劳动争议处理,还是鼓励创业,都和普通百姓息息相关;7部出台实施的法规,可以说,是吹响了一曲促进就业的“政策集结号”。

劳动合同法:劳动维权 利剑出鞘

  NO.1 劳动合同短期化得到遏制

  ——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故事】

  老徐在北京工作十多年了,每年都跟单位签一次临时工合同。虽然收入不错,领导也对他很满意,不过一直没给他这样的临时工上过保险,他自己花钱买了份商业保险。《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与老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给老徐上了五险一金,且对老徐缴纳的商业保险全额补助。老徐一下子感觉踏实了很多,工作劲头更足了。

  像老徐这样与单位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还有很多。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总工会发布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提高,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多数企业将职工劳动合同期限由一年改为二年或者三年,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年及以下期限的仅占18.3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的占32.05%,三年及以上期限的占16.0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占28.07%,其它情况占5.53%。

  不久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国新办发布会公布,经过26省(区、市)调查统计,2008年1~6月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96%,比去年底上升3~8个百分点。

  【法规】

  《劳动合同法》从多方面维护了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来,从各地情况看,短期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减少,三至五年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增加。同时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上升,带动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上升,职工与企业建立更加稳定和谐的关系,有利于实现劳资共赢。

  NO.2完善法律促劳务派遣规范

  ?——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

  【故事】

  小宗在北京某装修公司已工作5年。一天,他和同事突然被公司派到一个新公司工作。新公司与他们重新签订合同后,又将他们派回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公司告之员工,新公司和自己是合作关系,这样做是为了扩大公司业务,员工待遇不变。

  后来小宗发现,新公司老板就是原公司老总亲戚。小宗的处境看似没有变化,实已发生根本改变,他已从正式员工变为劳务派遣工。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自己成立劳务派遣公司,通过该公司与企业原来的员工签订新合同。这样企业员工变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企业要裁员,就无需走必要的法律程序。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8条对此做出明确限制,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都是不被认可的。

  企业频出新招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事并不少见。《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连续工作满十年”未给出明确界定。于是,不少企业钻法律的空子,纷纷设法将员工工龄“清零”。

  对此,《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不管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员工跟单位签订了几次合同,只要是在这个单位的,就算连续工作年限。对于工作变动的员工,《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样,就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规】

  针对劳务派遣,《条例》要求用工单位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3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点评】

  无论是规范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对“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界定,都是《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易产生不解和歧义的条款细化和完善,令法律更富有操作性。于是,过去有悖法律的诸多企业“潜规则”被明确定性为违法,可有效防止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

责任编辑:赵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