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法规紧随民生之本 吹响促就业的"集结号"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2-28 11:39:10

NO.3 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

  ——1月1日:《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

  【故事】

  老高最近工作不太顺。他曾是上海某公司助理工程师,通过北京比德创展公司的测试后被该公司承诺录取。不久他按公司要求进行了体检,结果显示其为乙肝小三阳。当他办理完上海公司离职手续,拿着体检结果和相关材料到北京的这家公司报到时,公司拒绝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于是将公司告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这成为北京市首例乙肝歧视劳动者案,结果原告老高胜诉。

  老高的胜诉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密切相关。该法明确规定,如果遇到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前,面对从年龄、性别、户籍到容貌、身高、体重,甚至血型、生肖等就业歧视,不少劳动者因缺少法律支持,在保障自身权益方面“望而却步”。

  《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对我国就业局势保持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关统计显示,今年1~10月份全国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020万人,为全年目标任务1000万人的10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450万人,为全年目标任务500万人的90%;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29万人,为全年目标任务100万人的129%。

  【法规】

  《就业促进法》中,“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被写入总则,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该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点评】

  强调公平就业,严禁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使劳动者的就业权利获得更为充分的保障,让劳动者能感受到法律给就业带来的积极改变,使他们在寻找工作机会时不再受各种歧视性因素限制,保证他们真正拥有更为公平的就业机会。

  NO.4 刊登招聘信息须标明薪酬

  ——1月1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故事】

  到北京市人才市场雍和宫桥分部求职的老张在谈到薪酬时很气愤,“我正是吃了没有明确薪酬的亏。”

  老张曾在某旅游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工作前公司承诺,“工资收入3000元左右,根据个人业绩和公司效益有所浮动”。他说当时谈合同时曾对此表示疑虑,但公司告诉他,一般人都可以达到这个工资标准。出于对公司信任,他并未强求此项内容在合同中细化。可如今工作半年多,老张每月只能拿到1000多元钱。“公司只下浮不上浮,事先在合同中没写明,我也只能吃哑巴亏。”老张苦笑着说。

  和老张所在公司一样,利用模糊和“浮动”的手法欺骗求职者的公司并不少见。各种招聘信息中,类似“XX公司,待遇:底薪+奖金+提成”的薪酬表述屡见不鲜。一家用类似表述招聘的美容顾问公司称,月薪多少主要看个人能力,最高可上万。再三追问,他们才承认底薪只有600元。某著名保险公司招聘人李先生坦言,“这种所谓高薪背后都有非常苛刻的要求,大多数人都做不到。”

  对此,作为对《就业促进法》的细化,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刊登招聘信息需标明劳动报酬,不得使用“月薪面议”等字样。

  对于黑中介,《规定》进行了针对性规范,明确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必须凭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发放的许可证方能营业,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应当和营业执照、职介许可证等一起在店内明示。同时,还对职介场所、办公设施和运作资金作了规定,并明确要求职介机构要“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规定》第55条还特别指出,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务费。

  【法规】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明确用人单位招人时的自主用人权利,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的执行部门、免费项目、服务内容、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职介机构有保护求职者权益的义务等。

  【点评】

  薪酬明示,规范职介所,对乙肝歧视罚款等,是《规定》对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规定》是对《就业促进法》的细化,它完善了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强化了就业援助制度,健全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NO.5 劳动争议申诉时效期延长

  ——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

  【故事】

  今年4月,经多次协商无效后,小常等4名员工将离职后仍拖欠部分工资的原工作单位北京奥绿特公司告上了法庭。6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2008年5月1日刚刚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判决小常等4人胜诉。

  庭审中,奥绿特公司称,小常等4名员工的起诉未经过仲裁裁决,其起诉不符合规定;且他们的起诉也已超过60天的时效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奥绿特公司应当补发拖欠员工的工资。关于是否超过申诉时效,法院认为,刚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故4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该法规定的申诉时效。因被告未及时发放工资,还应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还将有所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要重视劳动争议调解应急机制建设问题,要加强调解和协商工作,力争将50%左右的劳动争议化解在企业、街道或者社区。

  【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仅延长了申诉时效期,而且还规定:虽然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要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该法首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免费,直接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点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出台后的又一部劳动保障法律,它维护了职工的就业权利,减轻了职工维权负担,标志着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趋于完善,促进和谐劳动关系获得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赵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