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吴在人行道上边走边看手机,因为太过专注,一脚踏空,掉进正在施工的下水道中,导致脚踝骨折,产生各项损失计8.6万元。事发地段的下水道由某城建公司负责疏通,而该公司将这项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张某施工。事发时,张某正在疏通下水道,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请问小吴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释法】一方面,城建公司和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应当对小吴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城建公司作为定作人,将下水道疏通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某施工,存在选任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被侵权人小吴本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侵害人小吴在行走过程中专注于看手机,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应当对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就赔偿比例问题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 (来源:《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