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30日 星期三

中文 བོད་ཡིག་ English
  • 首页
  • 新闻
  • 专题
  • 文旅
  • 评论
  • 深度
  • 视频
  • 图片
  • 104.7
    您当前的位置:
  1. 首页
  2. >
  3. 专题
  4. >
  5. 在用专题
  6. >
  7. 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
  8.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7日 11:23:26

(上接2026年4月16日第1版)

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五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第三十六条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假释的,适用前款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

第三十八条  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鲁茸追玛

  • 州内头条

云南消防发布“五一”假期火灾防范提示

注意!本周上班时间有变

州政府党组第79次会议召开

州委召开专题会研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工作

云南省出台新房购置“一件事”工作方案办理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我州开展职业教育“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 拉玛·兴高率队

药价分类定 让老百姓看病用药更实惠

香格里拉市档案馆精准服务破解基层档案管理难题

中央网媒

  • 新华网
  • 中国文明网
  • 中国西藏
  • 光明网
  • 求是
  • 人民网

云南网媒

  • 云南网

本地网站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友情链接

  • 阿拉善融媒

迪庆藏族自治州融媒体中心主办  香格里拉网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8 DESIGNNTEND ALL RIGHTS RESERVED

云新网前审字2008-002、2008-003号 滇ICP备09000927号   滇公网安备53340002000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53120250005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881015  举报邮箱:70835107@qq.com 

本网站涉未成年人专用举报电话:0887-8881015  举报邮箱:708351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