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用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05日 17:32:49
“我没有外借银行卡,只是帮朋友接收转账,取现是我自己操作的,怎么会涉嫌犯罪呢?”近日,澜沧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被告人李某明知银行卡不能随意外借,仍将其名下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提供给朋友岩某使用。在接收到4.5万元转账后到银行柜台取现给岩某;同一天,应岩某的请求又继续提供其建设银行卡接收1.9万元转账后,连夜帮忙取现。因额度问题至次日凌晨分5次共取现1.8万元后,用卡内剩余资金购买了1条香烟一起交给岩某。为表感谢,岩某从中拆出2包香烟送给李某。
2025年6月11日,经澜沧县公安局查实,李某帮助他人转移诈骗资金共计4.5万元。2025年11月18日,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澜沧县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云南法治报》
责任编辑:和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