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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男子为冲动伤人埋单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6日 17:27:38

【案情】前一天聚会把酒言欢,第二天相见,一言不合就抽刀相向,不仅伤了友情,而且要为此付出代价。近日,经普洱市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元旦,被告人李某某与表哥张某某在家中喝酒跨年,酒后,张某某向李某某借了一支手电筒照明回家。次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家鱼塘向张某某索要被借用的手电筒,二人因此引发口角。后李某某被其女友李某甲劝返回家。

回家后,李某某在卧室睡觉,张某某随后骑摩托车来到李某某家,坐在摩托车上对李某某说“以后我们两个不要处了”,李某某回了一句“不处就不处”,张某某听到后从摩托车上下车,走到李某某的卧室门口。李某某见状,从客厅茶几上拿起一把尖刀向张子捅了一刀,致其腹部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此次损伤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当日15时37分,被害人张某某的父亲张某中报警,16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
3月14日,澜沧县公安局向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于近日向澜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经澜沧县人民法院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云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和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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