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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危险驾驶刑事案集中审理 酒后驾车必有恶果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26日 10:01:56 来源:云南法治报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并宣判5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以高效审判彰显“零容忍”态度,同步开展以案普法宣传,引导群众严守法律红线、安全文明驾驶,切实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庭审现场,5名被告人依次出庭受审。经查,5名被告人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全部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5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严格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5起案件的审理细节,现场开展普法教育,重点解读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与社会危害。

此次集中审理,既是对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严惩,也是向全社会传递“酒后驾车必受罚、违法犯罪必追责”的强烈信号。下一步,该院将持续聚焦群众安全出行,常态化开展危险驾驶案件集中审理工作,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作合作,形成整治酒驾醉驾的工作合力。同时,将持续深化“抓前端、治未病”司法理念,不断完善“惩治—教育—预防”三位一体社会治理机制,依托典型案例,通过常态化庭上以案释法、判后答疑、旁听庭审、开展“订单式”普法宣传、推进巡回审判等多种形式,持续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切实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发生,为辖区平安稳定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酒驾不是小事,醉驾就是犯罪,酒后驾驶不仅面临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醉驾更会留下终身犯罪记录,影响个人就业、参军、子女政审等。同时,无论饮酒多少、驾驶距离长短,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可能构成犯罪,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来源:《云南法治报》记者闵以荣通讯员施瑞瑾周晓艳)

责任编辑:鲁茸只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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