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这些“山货”不能随便挖 采集野生石斛要有证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11:27:54
【案情】 2021年9月下旬,李某明知石斛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在未获得采集证的情况下,依旧到其所居住的村子附近山林中,非法采集细叶石斛7株,后被查获,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来源:《云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和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