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纪刚性压实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典,系统整合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规范,构建起源头预防、过程管控、损害追责的完整法治链条,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法律遵循。同时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聚焦“关键少数”,坚持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终身追究,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转化为清晰可执行的制度约束。一部法典筑牢法治底座,一项党内法规拧紧责任螺栓,二者一刚一柔共同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网络,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到发展全过程。
把握时代要求,深刻认识法纪协同保护生态的重大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但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发展与保护的统筹考验依然现实存在。生态环境问题表面是发展方式问题,根子在于责任落实不到位,少数地方重发展轻保护、重短期轻长远,盲目决策、监管缺位、整改虚化,损害了人民群众切身权益。
良法善治,方得绿水青山。《生态环境法典》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化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确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损害担责等基本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河(湖)长制、林长制等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了公职人员履职不当的法律后果,从国家法律层面划定履职边界、压实政府领导人员法定责任。《办法》立足党内监督,紧扣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细化追责情形、拓宽适用范围、完善工作机制,把法律义务转化为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恪守的政治纪律和工作规矩。法纪衔接、同向发力,实现法律规范与党内法规相辅相成,既是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也是压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制度创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从“软要求”变为“硬约束”,倒逼各级领导干部算好生态账、长远账、民生账。
筑牢法治根基,以法典要义明晰生态履职的准则
《生态环境法典》总结了我国数十年生态治理实践经验,贯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为各级领导干部履职用权划定清晰法治标尺。
生态文明建设是重大政治问题,领导干部抓生态保护,首先要旗帜鲜明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不能把生态环境保护当成业务工作,更不能搞选择性落实、变通式执行。要自觉以党的创新理论指导生态实践,统筹发展和保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杜绝以牺牲生态换取一时经济增长,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恪守系统治理理念,树牢统筹协同科学思维。《生态环境法典》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风险预警等源头治理制度,改变过去碎片化治理模式。领导干部谋划区域发展,不能就环境抓环境,要把生态约束前置到产业布局、项目落地、国土开发的前端环节。既要抓好污染治理攻坚,也要重视生态修复;既要管好本地突出问题,也要兼顾跨区域协同治理;既要抓好当下整改,也要夯实长远制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坚守损害担责原则,扛起失职失责刚性约束。《生态环境法典》完善多层次责任体系,既约束市场主体,也明确政府及公职人员履职法律责任,对履职不力、决策失当、监管缺位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明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予以处分处理,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责。这意味着生态保护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领导干部既不能乱作为,盲目上马高耗能高风险项目,也不能不作为,面对环境问题视而不见、推诿扯皮。要认清法定职责,敬畏法律红线,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监管,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拧紧责任链条,以问责利器夯实“关键少数”的履职担当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办法》衔接生态环境法典制度要求,立足党内监督职能,聚焦领导干部权责,健全责任追究全链条机制,释放出“生态失责必追究”的鲜明信号。
《办法》区分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细化不同岗位追责情形,同时将乡镇街道、开发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纳入适用范围,实现责任主体全覆盖。坚持党委和政府共同担责,厘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杜绝“人人有责却人人不担责”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既要抓部署也要抓落实;分管领导守好分管领域防线;职能部门守牢监管关口,构建权责清晰、环环相扣的责任闭环。
坚持精准问责,把握严管厚爱的实践导向。《办法》坚持依规依法、精准有效,既严肃追究盲目决策、违法审批、包庇纵容、篡改监测数据等突出问题,也区分客观条件与主观过错、无意过失与肆意妄为,精准界定追责尺度,不搞简单化“一刀切”问责,实现问责一个、警示一片,激励广大干部敢担当善作为。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是制度设计的突出亮点。无论责任人岗位调整、提拔交流还是离职退休,只要因错误决策、履职不力造成严重生态后果,都要依规追究责任。终身追责打破了“人走账销”的问题,倒逼领导干部跳出短期政绩思维,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生态实事,正确处理显绩与潜绩,不以牺牲子孙后代生存发展换取短期政绩,守护好绿水青山这份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强化执行落地,推动法纪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治理效能
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与《办法》,要坚持学用结合、纪法贯通,把制度要求转化为治理实效。
深化学习宣传,筑牢遵规守矩思想根基。把《生态环境法典》与《办法》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党校培训重要内容,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学懂法律条文、吃透制度精神,破除“发展优先、环保靠边”的错误认知。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用好生态环保督察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纪,让领导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从思想深处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健全联动机制,打通法纪衔接通道。完善生态环境督察、审计监督、巡视巡察线索移送机制,健全生态环境问题调查核实、会商研判、追责实施全流程工作链条,推动行政执法、司法办案与党内问责顺畅衔接。
强化源头治理,实现关口前移。要完善重大决策生态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把生态风险挡在决策之前。推动领导干部从“被动应付问责”转向“主动履职护绿”。
突出实干导向,统筹保护发展双向共赢。落实生态法治责任,不是简单限制发展,而是推动更高质量发展。各级领导干部要善于用好制度工具,立足本地资源禀赋,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推动产业绿色升级,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实现保护生态、改善民生、推动发展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持续享有蓝天绿水的优美环境。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建设美丽中国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敬畏法律、严守制度,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以实干担当绘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时代画卷。
作者:余莉珍
责任编辑:和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