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节选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4 09:56:22

    第九条 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孙建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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