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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共管+公证”守护未成年人财产权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9日 10:36:26 来源:云南法治报

【案情】2024年,未成年人宋某某、杨某某之父杨某甲因工意外去世。杨某甲之妻宋某甲自2019年离家出走,多年失联,其间未对两名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实际由叔叔杨某乙(杨某甲之弟)及婶婶宋某乙(宋某甲之妹)长期照料。杨某甲去世后,其家属获得工亡赔偿费共计164万元。因宋某某、杨某某未成年,其母宋某甲失联,经在场亲属协商一致,由实际抚养人叔叔杨某乙代为接收、保管上述款项。后宋某甲出现,就款项分配及管理问题与叔叔杨某乙及祖父母(杨某甲的父母)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两名子女明确表示愿意继续随叔婶生活,叔婶亦愿意继续抚养两名子女。

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如下协议:为保障未成年人日常所需,从子女份额中预留3万元生活费,由实际抚养人叔叔杨某乙管理支配,用于其学费、生活费等日常开支;对于两名子女名下剩余的大额赔偿金,设立“共管+公证”监管模式:该款项存入公证处提存账户,今后凡涉及子女教育、医疗等合理支出,须由生母宋某甲与实际抚养人叔叔杨某乙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方可支取使用。

【典型意义】确立“实际抚养关系”在未成年人财产监管中的权重。生母前期失联、未尽抚养义务,监护职责实际处于缺位状态,本案充分尊重子女长期形成的稳定生活状态,以及两名子女表达愿意继续由叔叔、婶婶照料的真实意愿,确认实际抚养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日常管理权,既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亦避免因监护人缺位导致财产无人监管或监管虚置的风险。

构建“生母+实际抚养人”双重监管与公证提存相结合的模式。针对大额财产,协议设置“双签”机制,生母与实际抚养人共同申请方可支取,既保留了生母、实际抚养人的基本权利,又形成有效制衡,防止单方擅自挪用。同时,引入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保管人,实现资金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的适度分离,为未成年人财产加装“安全锁”。

(来源:《云南法治报》记者吴怡)

责任编辑:鲁茸只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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