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二):从严从重惩处利用未成年人犯罪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6日 09:58:23
来源:《云南法治报》

【案情】2024年1月17日,被告人岩某甲让岩某乙(未成年人)帮其携带1包毒品麻黄素一同前往西盟县某村准备向他人贩卖。当日16时许,民警将岩某甲、岩某乙抓获,当场从岩某乙上衣口袋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4.85克。
被告人岩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利用未成年人岩某乙贩卖毒品,并向未成年人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岩某甲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以被告人岩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后未悔改,不仅多次贩卖毒品,还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主观恶性较深。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法律意识淡薄。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岩某甲予以从重处罚,旨在遏制利用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减少未成年人接触毒品、犯罪的风险,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双向司法保护原则。
(来源:《云南法治报》记者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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