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3 09:56:18

案情简介

当事人马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89平方米土地搭建钢构棚,接到线索后,当地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钢构棚,恢复土地原状,当事人在期限内未予以改正。期间,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搭建钢构棚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并要求其自行改正,拆除建筑物,恢复原种植条件,当事人仍未按照要求予以改正。

经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数据库比对,该钢构棚所占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0.13亩,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马某某立案查处。最终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了89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钢构棚及水泥地坪),恢复了原种植条件;并缴纳了1664元罚款及500元执行费。

一、定性法律依据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当事人马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搭建钢构棚,构成破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

二、处罚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执行依据

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地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准予强制执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马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重点保护对象,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直是国家重点打击的行为。

马某某擅自占用89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搭建钢构棚,违法占地只有几十平米,但最终威胁的是国家粮食安全,对该案件的查处就是为了严防“千里之提,溃于蚁穴”,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破坏耕地行为。

责任编辑:马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