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危险驾驶犯罪专题二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3 09:59:36

   介绍这个专题的时候,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我院近五年来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

一、基本情况。2017年以来,本院共审理危险驾驶罪253件257人,审结253件257人。危险驾驶案件占刑事案件总量的33%,并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其中2017年未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2018年受理2件3人,2019年受理26件27人,2020年受理96件98人,2021年受理129件129人。

二、案件特点1、从案件类型来看。绝大多数是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除2018年度办理的1件为校车超速型危险驾驶案件外,其余252件均为醉酒型危险驾驶。 2、从案发情况看。案发原因比较简单,呈现两元化。第一种是由交警部门在香格里拉市城区主要路口设卡检查,部分驾驶员在饮酒后,心存侥幸,在路过检查管卡时被现场查获,导致案发。第三种校车在运营过程中,因利益驱动,不顾幼儿安全,严重超载 ,后因乘客举报或者交警部门在日常巡逻检察过程中发现,从而导致案发。其余情况为是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员存在酒后反应,通过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后,发现涉案驾驶员涉嫌酒驾,从而导致案发以及驾驶员因饮酒过量而在等待红红绿灯过程中睡着,他人报警从而导致案发。

3、从机动车型看。醉酒后驾驶汽车的248件,占98%,驾驶摩托车4件,占2% 。在汽车危险驾驶中,无证驾驶25件,占10% ,摩托车危险驾驶案件中,无证驾驶4件,占100%。

4、从案发路段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12% ,案发路段集中在城市道路。

5、从犯罪主体看。男性、中青年、中低学历群体是危险驾驶类案件高发群体。涉案人员中,男性209人,占81%。年龄集中于青年和中年,20-40周岁之间的194人,40-60周岁之间的63人,60周岁以上的2人,无20周岁以下危险驾驶案件罪犯。从涉案人员文化程度看,专科及以下文化共234人,占总人数的91%。此外,公务员危险驾驶案件3件,事业单位人员危险驾驶案件6件,个体户危险驾驶案件17件,公司职员危险驾驶案件27件,退休人员危险驾驶案件2件,党员危险驾驶案件 22人。

6、从处理结果看。对于检察院起诉的危险驾驶被告人,我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

下面,继续向大家介绍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知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云R87539号比亚迪牌黑色小型普通客车,沿康珠大道从观景白塔往城区方向行驶,19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迪庆州藏医院附近时,车辆撞上了道路右侧绿化设施,造成致车辆和绿化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对知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14mg/100ml。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知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54.19mg/100ml血。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属城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知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其已修复被损坏的绿化设施。

裁判结果被告人知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在此向大家介绍一下拘役是什么,拘役就是把人关进去。

     醉驾危害极大,也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我院近五年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155件,占61 %,且随着醉酒程度增高,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明显上升,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基本案情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将其所有的无“校车”资质的车牌号为云R89058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改装,拆除后排座位,加装8张木制长凳,后将该车交给被告人林某为香格里拉市童之梦幼儿园从事校车接送业务。2017年12月12日16时许,林某驾驶该车接送学生,当车行至金江线K9+100米处时被迪庆藏族自治州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28人(其中26人为幼儿园学生),超载21人,超员300%。

裁判结果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校车安全关乎孩子的生命安全,超员载客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会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危险,易导致群死群伤等重大交通事故,一时大意,就可能导致悲剧的发生。为此,《刑罚修正案(九)》将校车严重超载“入刑”,上升为犯罪。为了确保管道交通参与者,特别是幼儿及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学校负责人、驾驶人应自觉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法律法规,严禁“黑校车”运送儿童,自觉抵制危险驾驶行为,家长需教育儿童,建立儿童安全乘车意识,公民在发现非法校车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马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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