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第四季度涉旅典型案件公示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30 11:19:08

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第四季度涉旅典型案件公示


案件一:导游唐志华在进行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项目活动案;

案件情况:2019年7月31日,你在为迪庆碧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香格里拉二日游”旅游团队(团号:L-Y-00415-20190729-5)提供导游服务时,未按照旅行社的行程单安排,擅自带旅游者进入“茶马互市”购物场所购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事实充分,有照片、询问(调查)笔录为证。

法律依据:以上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唐志华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导游唐志华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迪庆藏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19年10月28日


案件二:迪庆碧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案件情况:迪庆碧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地接游的团队(团号:BYZGWXGLL01)由你社委派的导游张剑(导游证号:ZF96575S)于2019年7月27日带到独克宗古城“文曲巷”及“山之源”购物店进行购物活动。经香格里拉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调查证实,迪庆碧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询问(调查)笔录及游客指证录音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规定。 

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迪庆碧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迪庆碧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 2019年10月29日


案件三:导游张剑在执业过程中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直接责任人案

案件情况:2019年7月27日迪庆碧野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你(导游证号:ZF96575S)带团队(团号BYZGWXGLL01)到独克宗古城“文曲巷”及“山之源”购物店进行购物活动

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导游张剑20000.00元(贰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19年11月4日


案件四:导游赵灵华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案

案件情况:2019年11月30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赵灵华带领团号为JR191129Y934-K1278的旅游团队进入独克宗古城的圣济堂购物店内,执法人员拍摄了相关照片,赵华所属旅行社为香格里拉市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证号为SV9164C。经款法人员调查赵灵华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成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依据: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导游赵灵华20000.00元(贰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19年12月12日


案件五:导游和翆钊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案

案件情况:2019年11月26日,我局在“一部手机游云”NP接到游客视诉称:“1月23至24日在香格里拉旅游期间,被导游和翠刺带去木廊商行购物,且导游称购物店是自己亲戚开的,在此期间,购物店内工作人员还辱骂游客,故不满投诉,”收到投诉后,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安排文化旅游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导游和翆钊擅自安购物活动一案进行调套处理。导游和翠钊在带领投诉游客所在团号为YOL=2019123团队时,在独克宗古城行程中带领该团队游客进入购物店。和翠钊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上事实有游客提供的视频、与游客通话录音及调查询间笔录为证。

法律依据: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导游和翆钊5000.00元(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19年12月10日


责任编辑:施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