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登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4-12 10:37:09

  为了提高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维登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我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迅速”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充分认识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意义,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发生在我乡的各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我乡的社会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省、州、县应急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维登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资源整合的原则。把应对突发事件与日常各项管理工作相结合,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体系及制度等的长效机制,增强预防分析,提高防范意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4、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决策、加强合作的原则。

四、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本辖区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矿山开发、三级油路建设及电站建设等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及民房火灾、林地火灾等;公安、司法、安监等公职人员以外集体伤害事故,以及其他影响全乡安全和稳定的治安灾害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人民内部矛盾调解工作涉及的“五大纠纷”案件,涉及民间纠纷引发的各类非法集会、示威请愿、集体上访,以及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通常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Ⅱ级(重大突发事件)、Ⅲ级(较大突发事件)和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全乡甚至全县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州、县各级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区域内各方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Ⅱ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全乡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全州、全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辖区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较多部门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

Ⅳ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较少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有效处置发生在全乡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乡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六、组织体系

1、领导机构。

维登乡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以乡长为主要负责人、乡党委综治维稳书记为分管领导、各村党总支书记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各村、各部门应急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予以确定。

2、工作机构

乡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乡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

3、各机构设置情况

(一)应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综治办,由李玉生同志兼任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杨文忠、张雪梅二同志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建立和制定预防、处置全乡突发事件工作方案,督查、指导、协调开展相关工作,收集报送有关信息,负责预防和配合事发地突发事件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和调解,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确保人员配齐、措施到位、密切配合、联络畅通、各司其职。

(二)治安维护组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警力对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等。

(三)医疗救护组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四)物资保障组。

主要职责:根据乡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乡应急办的要求,组织配送、调拨、征用各类应急物资。

(五)交通运输组

主要职责:根据乡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乡应急办的要求,及时做好道路运输的疏通、修复工作,组织车辆对配送、调拨等物资的运输工作。

(六)通信保障组。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发生后的通信保障。

参与现场处置工作的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做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4、现场指挥部

对发生的一般 (Ⅳ级)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

主要职责是: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及时向乡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办公室和若干行动小组,具体负责承办相关工作。


七、预防与预警机制

1、预测与预警

各村、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乡党委、政府对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要设置信息联络员,做到信息网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全乡内无缝隙覆盖。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如有发生的突发事件或预警立即上报乡应急管理办公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预测预警系统

各村、各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由指定信息联络员核实并及时上报乡应急管理办公室。

3、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确定预警级别,主要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部门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八、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各村、各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如实向向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乡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一般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向乡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必要时要随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对接报的Ⅲ级(较大突发事件)或Ⅳ级(一般突发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在2小时以内如实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对接报的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Ⅱ级(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政府报告的突发事件,乡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将县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传达给有关村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应急队伍和有关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照有关预案的规定,确定或预测事件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及时向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明显险情、控制事态发展等工作。

3、分级响应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 可请县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派员赴现场进行指导,或派出救援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处置。

较大(Ⅲ级)突发事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九、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突发事件各应急组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乡政府或有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并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上级应急管理机关报告,请求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出预警。

6、各应急领导小组,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十、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后,经请示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后由信息处理组发布预警信息的机构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十一、善后处理工作

(一)、善后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发生后,乡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救济援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所在总支及各灾害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原因,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以便向社会公布。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乡民政部门要迅速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痢疾防治工作;环保、水利、农业和建设部门要对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进行大气、水源、植被、土壤等全方位环境监测,对因事件而形成的环境改变和污染及时提出应急控制措施和治理恢复意见。

(二)、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事发地域内或全乡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三)、调查和总结。

乡应急办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的分析评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调查、总结、上报;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乡政府将有关情况的总结上报上级政府。

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十二、培训和演练

(一)、演习演练。

全乡综合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由乡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演练由各专业部门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一次,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二)、乡应急办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媒体上刊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和报警电话,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技能,并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部门要把正确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作为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防灾减灾教育培训应当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应当开设综合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由专业部门负责培训。


十三、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

(二)、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的;

(四)、在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十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鲍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