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4-10 16:49:19

 1、政策依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卫发〔2003〕287号)、《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卫发〔2011〕334号)等。

2、参合范围:我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均可参加,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3、筹资标准:

(1)2010年个人自筹 30元/人/年,中央和省级各补助60元/人/年。2010年在合作医疗用药范围内,门诊补偿按村、乡级40%;县级35%,每人每年封顶线为3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为:乡级50元;县级100元;州级200元;州外定点医疗机构300元,非定点500元。补偿比例为:乡级80%;县级70%;州级55%;州外40%。封顶线为30000元。

(2)2011个人自筹 30元/人/年,中央补助124元/人/年、省级补助76元/人/年。在合作医疗用药范围内,门诊补偿按村、乡级(含农家卫生室)40%;县级35%,月平均处方值村级控制在30元,乡级控制在40元,县级控制在50元。每人每年封顶线为3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为:乡级50元;县级100元;州级200元;州外600元。补偿比例为:乡级80%;县级70%;州级55%;州外45%。封顶线为50000元。

4、办理程序: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病可按合作医疗报销比例规定,实行即时刷卡报销。特殊病种医疗费和在县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凭有关资料回户籍所在乡镇申报。

责任编辑:鲍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