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向社会解答地震孤儿收养相关政策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9-05 11:20:12

  自8月24日(四川)省民政厅宣布收养地震孤儿正式启动以来,社会各界对此给予了极大的热情和关注。但据了解,目前尚无一例成功收养,除了孤儿数量偏少,部分孤儿有残疾之外,一些欲收养的爱心人士对政策不够了解也是重要原因。昨(4)日,省民政厅就地震孤儿收养的相关政策向社会进 行了集中解答。

  绝大部分亲属不愿放弃监护权

  截至8月22日,据灾区各地报告,共有地震孤儿532名。其中部分在地震中身体受到 严重伤害,正在救治之中。此外,绝大多数孤儿的亲属不愿意放弃监护权。在经历重大灾难之后,对于这样一份血浓于水的情感,应该给予尊重,也希望社会各界给予理解。

  孤儿资料不能公开

  为什么孤儿的数字一直在变化?省民政厅解释,这次大地震涉及面宽,死亡和失踪人数多,随着寻亲工作的深入,孤儿的统计数据变化是正常的。同时,送养人的送养意愿变化也是正常的。

  很多人希望能公开孤儿的资料。但省民政厅解释说,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另外,根据其他与儿童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从有利于孤儿成长的角度出发,也不可能公布孤儿资料。

  收养孤儿相关政策问题

  针对社会各界的咨询,省民政厅收集了有代表性的几个问题,作了集中解答。

  什么样的儿童可以被收养?

  按《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谁是送养人?

  按《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按《收养法》第五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按《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按《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10岁以上孤儿需征得本人同意

  根据《收养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的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收养人与监护人达成收养意向后,前往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在哪里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按照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利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审查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所规定的收养双方必须提供的材料无误后,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四川日报)

责任编辑:赵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