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未提请对方注意的免责条款无效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2-21 11:30:35

2017年11月,出于夜间防盗需要,庆华手机店找到专门从事安防服务的夜盾公司,洽谈联网报警系统租赁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夜盾公司提供的《租赁服务合同》,约定夜盾公司以租赁的形式为庆华手机店提供报警系统服务,庆华手机店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

2018年10月的一天早上,庆华手机店员工像往常一样开门营业,却发现店内一片狼藉,存放的手机全部被盗。盗窃过程中店内报警系统并未发生作用,庆华手机店要求夜盾公司赔偿损失。夜盾公司以《租赁服务合同》存在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经多次协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庆华手机店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联网报警租赁服务合同》系夜盾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因其未能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故该条款无效,夜盾公司不能据此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案例中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无效。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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