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残疾人 你我共担当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25 09:51:48

李某系智力残疾人,自2008年与某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保洁工作。2020年7月,某物业公司通知其填写表格,由于其系一级智力残疾,且小学未毕业,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签署了所谓的“离职申请”,之后某物业公司依据此表格将李某辞退。李某的法定代理人经过咨询,由于李某系智力残疾,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所签署的“离职申请”不应具备相关法律效力,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署。后来,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源:迪庆普法网)


责任编辑:李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