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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层层筛选,女工小肖被某食品公司录用。公司负责人对她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半年的试用合同,试用期月工资2600元,试用合格以后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当小肖提出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的要求时,该负责人答复说:“只有等试用合格后才能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口头总是把试用期当做“万金油”,根据这些规定,上述做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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