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4-10 16:49:39

1、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9〕193号)、《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迪政发〔2010〕71号)等。

2、实施时间: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3、参保范围:维西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

4、缴费标准: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按1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但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完全计入个人账户,并用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5、补贴标准:(1)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2)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参保后,每人每年可享受省30元、州10元、县10元的缴费补贴。(3)对农村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1—2级),由省财政按最低100元缴费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农村其他缴费困难的群体(孤寡老人),每人每年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其中:州级30元,县级70元),同时每人每年可享受省30元、州10元、县10元的缴费补贴。

6、养老金待遇:(1)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2)2011年7月1日起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超过1年给予增加1元的财政补贴(县财政)。在其享受养老待遇时,每超过一年,给予每月加发1元养老金的鼓励。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承担。(3)201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时间死亡的,县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7、办理程序:申请参加农户填写《参保登记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通过村级初审后,由乡(镇)审查并建立参保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并提交县社保局审核,建立参保信息库。

责任编辑:鲍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