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语言要做到“三美”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5-14 16:31:06

语言是人与人之间交流的主要手段,更是法官日常审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弘扬法制的重要载体。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因此,法官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在解决 “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杜绝 “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同时,注重言语的修辞和运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官的温情、法院的人情、法律的真情。

法官语言要有朴实美。法律是道德的升华,是人们普遍赞同的公序良俗的固化。法官坚守着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道德的最低底线。法律条文的枯燥无味却蕴育着法律的无形大爱。法律条文本身不会言语,却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法官语言要有朴实美,就是说法官要用人民群众喜欢听、愿意听、听得懂的语言来阐释法律,用语言把高高在上、原则性、理论性、法理性极强的法律条文变为生动的司法实践,使人民群众听之、解之、信之、服之,并自觉自愿遵守、实践和弘扬。朴实美就是一座搭建在法律与人民之间的桥梁,而法官就是工匠,朴实的语言就是支撑这座桥梁的不朽钢架。如果法官的语言缺乏朴实美,与人民群众不能搭建有效的言语沟通,法官讲法官的、群众想群众的,根本走不到一起,那么法官定纷止争、审判断案就脱离了群众,得不到群众的赞同和拥护,司法的公信力就难以树立。

法官语言要有法律美。法官是专业的司法工作者,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法官的语言具有庄严性、神圣性和权威性。其区别于其它行业和日常生活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官的语言要有法律美。所谓法律美,就是法官的语言要坚守公平、维护正义,处处显露法治的光芒,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和追求,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实践,法官在定纷止争、审判断案中,言语一定要突出法律美,让人民群众从法官的一词一句,一言一语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关怀,激荡起每个人心中那份原始的正气,从而汇聚起支持公平正义的强大正能量。如果法官的语言没有法律美,法官即使言语能力再强,貌似口若悬河、说的天花乱坠,也没有说服力、更缺乏公信力,因为人民群众到法院,向往和追求的就是公平正义,离开了这个根本,说什么都是空谈,人民群众都不会相信你。

法官的语言要有法治美。法治是一切司法实践的最高境界,是每一位法官心中的最高向往,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穷尽毕生的执着追求,如果法律要想成为一棵长青树,法治就是这棵大树的根茎,人民群众就是这棵大树生息繁殖的广袤土地,法治的根茎只有深植于人民群众这块肥田沃土之中,才能枝繁叶茂,生生不息。所谓法官的语言要有法治美,就是法官要通过自己的言语,树立一种导向、倡导一种精神、践行一种追求,坚定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让人民群众坚信未来的道路必然是法治的道路,未来的中国必然是法治的中国。惟有如此,法官才能真正与人民群众做到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也只有如此,法官才有公信力、法院才有公信力、司法才有公信力。如果法官的语言没有法治美,即使讲的再好、说的再多,也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人民群众从中找不到方向和坚守,就会丧失对法律最后的信任和追求,司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就会大打折扣,司法的人民性就难以落实。

古语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法治的道路上,法官应当以义不容辞的勇气,义无反顾的担当精神,肩负起师者的角色,用自己的言行,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接近法官与人民的距离,接近法律与人民的距离,接近法治与人民的距离。人民法官,人民的定性,每位法官都应当牢记和坚守。(迪庆州法院  赵云川)

责任编辑:赵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