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助推基层检察工作“依法治国”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26 11:08:4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基本原则,深刻阐明了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决定》更是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法治中国建设中使命重大、责无旁贷。

高原缺氧,条件恶劣,作为基层检察院来说,尤其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检察院,“上得了雪山牧场,下得了田间地头”是基本的工作要求,法律赋予我们的、人民赋予我们的,是更沉重的责任和使命。这就要求我们站在历史的节点上,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一是坚持法律至上,维护法律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法治中国,意味着法律在国家一切活动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最重要的是在广大干警和少数民族群众中形成法治信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使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维护法律,运用法律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处理个人事务,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二是坚持党的领导,把握工作方向。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依法治国”明确提出,作为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内容。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开展工作的前提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正确方向,化党的方针政策为检察工作的新动力。

三是坚持最后防线,保证公正司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然而,受现行体制机制的制约,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的干扰,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这些问题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尤为突出。如何去掉地方化,减少地方对司法的干预,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下一步基层检察院首要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是坚持严肃办案,创造优良环境。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严肃查办各类职务犯罪,为促进法治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坚持贯彻中央精神,保持反腐高压态势,“老虎苍蝇一起打”,以惩治发生在民生领域里的职务犯罪为重点。通过案件查处,指导和帮助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维护法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环境。

五是坚持强化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依法治国的相关精神要求逐步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监督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决不允许法外开恩,决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由于地方小,人情重,民族观念和意识的局限性,基层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一直有些流于形式。“依法治国”的提出,就要求基层检察院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切实把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在实处。积极稳妥推进检察改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更好地肩负起打牢地基的作用。(香格里拉县检察院王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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